近日,经永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张某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2年1月,张某所在的某建设公司从某中标公司手中拿到了承建某道路的分包项目,张某被派往该项目部担任会计。
同年3月,中标公司通过农民工专户发放了38.96万元农民工工资。由于该笔农民工工资此前已由某建筑公司足额发放,导致重复发放。
某建筑公司安排张某负责追回重复发放的农民工工资,并上缴到公司账户,用于购买保险和支付建筑材料费用。因追回资金进度缓慢,中标公司为简化程序,预先支付了22.2万元保险费用。
张某追回全部资金后,发现保险费用已被支付,便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22.2万元占为己有,仅上缴16.76万元到公司账户用于结算材料款项。
2024年5月,某建筑公司发现异常。经询问,张某承认侵吞了这笔公款用于理财并全部亏损的事实。公司经研究解除了张某的职务和劳动合同,并责令还款。
在多次督促张某还款未果,某建筑公司发现张某潜逃,遂报警。
张某归案后交代,近年来多次通过平台贷款理财均亏损,侵吞公司资金行为被发现后,无力还款,因害怕承担刑事责任便潜逃外地。
2025年2月18日,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定,张某利用担任公司会计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司资金22.2万元用于其个人投资,案发后经多次督促仍未返还,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遂将张某提起公诉。